•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2〕31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288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2-06-17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2〕31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06-24 14:20:02

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20年3月7日,位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的欣佳酒店所在建筑物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关于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结案的通知》(应急〔2020〕59号),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福建分公司疏于管理,明知福建分公司私刻公章并以你单位名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未及时制止;明知福建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未督促负责人及时注销,未出具解除与福建分公司及其负责人陈熙关系的法律文件。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37号),你单位签收后提出听证要求。我部于2022年3月7日召开了听证会,并分别收到了你单位于2022年3月9日提供的补充申辩意见以及2022年4月27日提供的关于请求不予行政处罚的报告。经研究,你单位提供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材料未改变《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和责任,故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的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30日,及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降为乙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