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2〕34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382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2-08-22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2〕34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08-22 16:57:29

陈海云:

  2019年10月17日,巢湖市金实御景花园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巢湖市金实御景花园项目“10·17”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巢政秘〔2020〕1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施工单位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核查。

  2020年6月26日,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桃花镇信地华地城5期项目S9商业楼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6·26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肥政秘〔2020〕12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S9商业楼三层楼面外架未搭设到预定高度、安全网破损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2年5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24号),你于2022年6月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上述两起事故,应当分别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我部决定合并执行,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