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2〕38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439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2-09-09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2〕38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09-15 16:10:06

苏红祥:

  2021年12月8日,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宋路口城中村改造项目工地2号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根据《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汶上县顺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济任政字〔2022〕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严格履行总监监管职责,未督促项目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对该项目建设安全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有效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7号),你于2022年7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