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3〕24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254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04-28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3〕24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5-10 09:12:18

北京建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1月28日,位于顺义区赵全营镇的原板桥三期项目1#商务办公楼等12项(不含地下车库三段、四段、五段)工程施工现场,3#商务办公楼10层北侧卸料平台发生侧翻,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82.76万元。根据《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落实顺义区“11·28”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的函》(京应急函〔2021〕516号),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及时消除卸料平台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不到位;未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开展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对事发卸料平台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不到位,未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事发卸料平台进行验收;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56号),你单位于2023年3月1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不再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