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撤字〔2023〕103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483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08-17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撤字〔2023〕103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8-24 15:13:59

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太湖工业园区市政道路工程”项目业绩不存在。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58号),你单位签收后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决定,不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