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3〕81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554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09-01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3〕81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9-11 10:51:57

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

  2022年5月3日,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陈官营村、东湾村城中村改造打捆项目一期(高家咀地块)安置房项目一标段工地内,发生塔吊上部结构倾翻,导致作业人员高空坠落,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的起重伤害较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89万元。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西固区安置房项目“5·3”起重伤害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兰政函〔2022〕9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意识淡漠,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项目经理挂名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的行为失察失管;所属三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缺失,违规同意不具备安装拆卸资质的企业进行塔吊拆除作业,未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现象;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工作失职,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事故塔吊拆卸作业时,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职,施工单位违规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塔吊安装拆卸单位监督管理不力,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48号),你单位签收后提出听证要求。我部依法组织听证。经研究,我部决定采纳有关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鉴于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2022年5月15日至9月30日期间已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相应处理,与责令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