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3〕87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780

  • 发文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12-01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3〕87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12-08 16:47:24

黄强:

  2022年1月18日,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位于巢湖市双桥河区域初期雨水调蓄工程3#入流井基坑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8”物体打击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巢政秘〔2022〕40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高压水冲作业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77号),你于2023年11月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