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撤字〔2023〕166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803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12-12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撤字〔2023〕166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12-20 11:32:24

周梅荣:

  经调查核实,你在沧州渤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安徽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129号),你于2023年10月28日签收,并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