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3〕92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852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12-22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3〕92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12-28 17:59:34

项阳:

  2022年1月8日,高新区科学大道与合欢路交口万兴湖山间项目工地6#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8万元。根据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高新区安徽润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合高管秘〔2022〕1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临时拆除下沉庭院采光井防护栏,在洞口临边作业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按《吊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组装吊篮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78号),你于2023年11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