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3〕90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3-00850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3-12-22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3〕90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12-28 17:51:28

李毅:

  2021年7月1日,在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长丰县下塘金店雅苑四期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5万元。根据《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长丰县安徽祁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7·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长政秘〔2021〕8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是该工程项目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等安全隐患,对劳务分包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技术交底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且未能及时上报事故。

  我部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72号),你于2023年11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