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撤字〔2024〕4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4-00024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4-01-15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撤字〔2024〕4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1-18 17:29:30

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报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铜陵古仓大桥工程”“阜阳市阜蒙河大桥施工项目”“铜陵市东边河大桥工程”“蒙城县蒙太路大桥工程”“铜陵市新河大桥新建工程”“铜陵市铜官区红星河大桥工程”“蒙城县小涧涡河大桥工程”“阜阳市阜南县刘家口大桥工程”“铜陵市胜利河大桥工程”项目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138号),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2日签收,并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