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4〕2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4-00068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4-02-04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4〕2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2-19 16:07:33

宣雪松:

  2022年1月5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方兴大道与广东路交口合肥第四水厂迁建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根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包河区合肥御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5”坍塌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包政秘〔2022〕1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101号),你于2023年12月20日签收,并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