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4〕3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4-00069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4-02-04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4〕3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2-19 16:07:40

尹李梅:

  2020年4月15日,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莱克西奥滨湖酒店工程项目进行幕墙施工作业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根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湖新区合肥莱克西奥滨湖酒店工程项目“4·15”高处坠落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包政秘〔2020〕41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幕墙施工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91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