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4〕4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4-00072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4-02-04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4〕4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2-19 16:07:59

白建勇:

  2021年2月14日,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杨岗路与科学院北路交口西南角的综合研究设施园区钢结构厂房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5万元。根据《庐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庐阳区上海荣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1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庐政秘〔2021〕5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问题失察,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74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