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4〕14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4-00080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4-02-04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4〕14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2-19 16:10:07

胡千富:

  2021年3月19日,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史村安置点二标段项目建设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根据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3·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开建〔2021〕2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未按规定制止违规违章作业,履职不到位,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92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