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4〕15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4-00081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4-02-04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4〕15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2-19 16:10:11

万庆立:

  2021年4月23日,合肥经开区海恒街与宿松路交口西北角的清华花园项目工地内,安徽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栏杆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3万元。根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安徽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4·23”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合经区管〔2021〕16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栏杆施工作业监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未按施工方案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问题失察,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88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