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4〕17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4-00083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4-02-04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4〕17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2-19 16:10:18

李伟:

  2021年2月14日,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杨岗路与科学院北路交口西南角的综合研究设施园区钢结构厂房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5万元。根据《庐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庐阳区上海荣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1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庐政秘〔2021〕5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认真审查劳务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未及时巡视检查施工方案实际执行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82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