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4〕18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4-00084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4-02-04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4〕18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2-19 16:10:23

沈永生:

  2022年11月14日,位于芜湖市湾沚区高星科技有限公司1#厂房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5万元。根据《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芜湖市湾沚区高星科技有限公司连接器线缆及零组件生产项目一期工程工地“2022·1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湾政秘〔2023〕1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纠正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100号),你于2023年12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