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4〕22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4-00115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4-03-01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4〕22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3-11 16:46:42

葛明:

  2022年1月5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方兴大道与广东路交口合肥第四水厂迁建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根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包河区合肥御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5”坍塌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包政秘〔2022〕1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分包单位擅自施工的行为失察,未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107号),你于2024年1月1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