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4〕20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4-00117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4-03-01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4〕20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3-07 15:26:38

尤如峰:

  2022年9月2日,临沂市兰山区中国国际酒店用品商贸城项目二期G区工地,发生一起塔机安装过程中上部结构倾覆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根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中国国际酒店用品商贸城二期G区项目“9.2”塔机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临兰政字〔2023〕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规将项目负责人管理职责全面委托不具备资格人员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时限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事故。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70号),你于2023年12月2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