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4〕21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4-00118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4-03-01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4〕21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3-07 15:26:58

吕明:

  2021年7月26日,晋中市中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科·紫郡小区项目雨水管线接驳工程管沟开挖作业中,管沟发生局部坍塌,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8万元。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三起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市政函〔2021〕44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接到监理员报告管沟施工隐患后,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97号),你于2024年1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