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撤字〔2024〕17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4-00164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4-03-25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撤字〔2024〕17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4-01 17:09:40

刘朝欣:

  经调查核实,你在鸿一(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青岛东方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3号),你于2024年1月25日签收,并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我部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