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4〕36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4-00210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4-04-14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4〕36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4-17 16:26:04

陈峻嵘:

  2022年2月23日,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大道(繁华大道-锦绣大道)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2·23”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合政秘〔2022〕2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发现从事信号司索作业人员与备案审查的特种作业人员不一致和起重作业人员未按起重吊装专项方案要求开展起重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4年2月5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10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