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4〕41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4-00212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4-04-14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4〕41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4-17 16:24:02

熊道江:

  2023年2月27日,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江路皖江江南保税仓库(B型)项目发生一起雨棚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0余万元。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皖江江南保税仓库(B型)项目“2·2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池政秘〔2023〕4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主持项目部全面工作,对项目部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不认真不细致,对建筑材料进厂未履行验收、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悬挑雨棚等违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我部于2024年2月5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15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