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4〕38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4-00215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4-04-14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4〕38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4-17 16:25:14

邹平:

  2022年2月23日,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大道(繁华大道-锦绣大道)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2·23”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合政秘〔2022〕2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主持行政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劳务分包单位未按起重吊装专项方案开展起重作业的事故隐患,对项目部无施工班组的技术交底材料和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4年2月5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12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