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4〕42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4-00216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4-04-14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4〕42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4-17 16:23:35

朱军立:

  2021年12月30日,位于镜湖区赭山西路2号的弋矶山医院南侧皖南急救医学中心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根据《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镜湖区皖南急救医学中心建设项目“2021·12·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镜政秘〔2022〕4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施工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87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