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4〕45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4-00236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4-04-19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4〕45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4-25 14:58:51

徐飞扬:

  2022年11月17日,安徽振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合肥国轩科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高端正极材料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5万元。根据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庐江县安徽振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庐政秘〔2023〕7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未参与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对项目部各项工作管理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4年2月5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9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