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4〕48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4-00237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4-04-19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4〕48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4-25 14:59:24

徐兴:

  2020年5月3日,芜湖县湾沚镇中梁·龙玺台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一名吊篮安装工人在16-2#楼屋面吊篮安装过程中坠落,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根据《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芜湖县中梁·龙玺台工程“2020·5·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芜政秘〔2020〕6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对该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104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