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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4〕46号
000013338/2024-002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管理监督
2024-04-19
建督罚字〔2024〕46号
孙东喜:
2022年9月22日,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一次网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2021年度)二标段在三杜街滏阳二路向西600米处进行热力管道铺设施工过程中,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滨湖新区供热一次网改扩建项目“9·22”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衡政字〔2022〕30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施工期间,未严格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对劳务分包方违法分包行为失察;对《吊装专项方案》中组对微调和打底焊接作业施工内容严重缺失的问题,没有严格审查即签字认可;没有组织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对现场监理人员变更情况没有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18号),你于2024年3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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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835
承办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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