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建督罚字〔2024〕46号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4-00241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管理监督

  • 发文日期:

    2024-04-19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建督罚字〔2024〕46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4-04-25 17:07:27

孙东喜:

  2022年9月22日,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一次网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2021年度)二标段在三杜街滏阳二路向西600米处进行热力管道铺设施工过程中,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滨湖新区供热一次网改扩建项目“9·22”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衡政字〔2022〕30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施工期间,未严格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对劳务分包方违法分包行为失察;对《吊装专项方案》中组对微调和打底焊接作业施工内容严重缺失的问题,没有严格审查即签字认可;没有组织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对现场监理人员变更情况没有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18号),你于2024年3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