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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督撤字〔2024〕15号)的送达公告
000013338/2024-0026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城市管理监督
2024-05-08
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建督撤字〔2024〕15号)的送达公告
薛梅:
经调查核实,你在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江苏同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时,提供虚假承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135号),经公告送达后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督撤字〔2024〕15号),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
现依法公告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督撤字〔2024〕15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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