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用好中央
试点政策支持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住建房市〔2021〕50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05-11 10:31:56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简称《国务院保障性租赁住房意见》)有关精神,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更好发挥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资金拨付使用,支持各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1号,以下简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绩效目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下达的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绩效目标任务,结合各区年度住房供应总量、租赁住房需求等因素分解确定各区新建改建租赁住房计划,由各区政府负责落实到具体地块和项目。

  二、匹配支持资金

  各区政府按要求将本区新建改建租赁住房工作目标全部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编制本区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明细和资金需求(新建租赁住房按照奖补标准上限全额计算,改建租赁住房按照奖补标准上限的50%计算),并及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各区申报的资金需求进行汇总平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及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向各区预拨奖补资金,并根据各区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结算。各区政府按照《国务院保障性租赁住房意见》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均可纳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支持范围。

  三、调整审核流程

  各区政府应当加强本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及时拨付奖补资金。新建租赁住房凭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利用存量非居住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按项目预算价格计算的奖补金额拨付至奖补对象专用账户;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按项目预算价格计算奖补金额的80%拨付至奖补对象专用账户。对于各项奖补资金,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预拨奖补资金后,应根据区住建委申请按照预算、国库管理等相关规定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奖补对象专用账户或区住建委。项目实施过程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奖补对象如需使用奖补资金可按程序申请,具体程序另行研究确定。
各区应当依法选择熟悉租赁住房业务、具备资金安全监管能力、在区域内设有营业网点的商业银行作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确保奖补资金及时拨付至奖补对象专用账户。

  项目办理竣工手续后,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以区住建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审价机构核算的费用为基数核定奖补金额,多退少补,据实进行资金结算。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紧迫性,及时将工作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并扎实推动完成。同时,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可控。

  (二)区住建委、区财政局应当对奖补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同时进行监控,对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区住建委、区财政局依职责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应当对奖补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