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加快发展保障

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通〔2022〕23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09-02 08:41: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贵港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 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只住不炒的定位,围绕我市实施的产业园区“八个一”项目建设,优先发展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兼顾解决中心城区日渐增长的住房保障需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我市加快建成珠江—西江经济带核心港口城市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城,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贵港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发展目标。“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的重要部分,坚持从实际出发,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7000 套(间),其中 2022 年计划建设 2000套(间)。到 2025 年,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二)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辖区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其中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按相关政策落实。

  (三)房屋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 30—50 平方米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指导价。

  (四)政策措施。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各项支持政策的基础上,重点在土地、财政、金融、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1.支持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1)产业园区内新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宗地内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统一由 7%提高到 15%。项目业主愿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整体供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不愿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上溢比例所占土地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收储或政府平台公司持有,用于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驻园企业可利用企业宗地内闲置土地,通过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例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程序报批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有序推进中小学、高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安排新就业职工居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在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鼓励使用零星地、插花地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占比一般不低于5%,进一步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或分年收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大金融、财政、税费、水电气价格等政策支持力度。

  (1)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通过国家、自治区补助给予资金支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24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贵港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贵港银保监分局〕

  (五)房源筹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在国家、自治区政策的基础上,主要通过集中新建、企业自建、改建扩建、纳入管理等方式进行房源筹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集中新建。重点在产业园(工业园)区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向政府平台公司供应项目建设用地,由政府平台公司融资,统一建设、运营、管理。

  2.企业自建。在产业园(工业园)区,已驻园企业通过提高项目宗地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增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新供应土地的项目,按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宗地面积的 15%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改建扩建。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扩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4.纳入管理。

  (1)对企业特别是产业园(工业园)区企业已经建成、投入或即将投入使用的住房,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审查建设方案,符合要求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围,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优惠政策。

  (2)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剩余房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三、建设管理

  (一)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联合审查机制,构建快速审批渠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各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房地产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对项目予以认定,认定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市本级(含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的项目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房地产调控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认定,桂平市、平南县的项目由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房地产调控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认定。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使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材料,不需再办理用地手续。

  (二)建立全市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小户型、低租金、面向新市民和青年人供应的要求。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房地产调控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科学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规划和年度目标计划,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及时研究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项目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顺利建成交付。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总责,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产业园区管理等部门及水电气供应企业联动机制,强化协调服务,统筹负责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等工作,推动工作任务落实落细、见行见效。

  (三)严格目标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年度建设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