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服务企业将接受信用等级评价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19-03-20 16:36:34

  3月15日,市房产管理局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新闻发布会。今后我市将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价,这是我省首个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据悉,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200分,实行加减分制,按年度评定信用等级。具体方法为由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审核上报,并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审定后,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 AAA (3A)、 AA(2A)、 A(1A)、 BBB(3B)、 BB(2B)、 B(1B)、 C共7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

  对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的,房产管理将会依法采取激励措施:在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在项目评先树优、招标投标中,可给予加分等奖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然而,对信用等级评价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擅自退出或合同终止拒不退出物业项目,不移交物业用房和有关资料的;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骗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事件等严重不良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被列入我市物业服务信用档案“黑名单”,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媒体中予以曝光,按照规定可以采取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摘自 太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9.03.19 太原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