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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新的《武汉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和《武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在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公积金贷款年限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公积金贷款第二套房认定有所变化。取消原规定“家庭名下首套房面积超过144平米”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的限制。缴存职工符合武汉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屋被认定为二套房的,家庭名下首套房面积超过144平米,仍可申请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原规定“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变更为“存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有效减轻缴存职工还款压力。
部分女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年龄上限可至60岁。原规定,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龄上限为男职工未满60岁,女职工未满55岁。新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年龄上限延长至60周岁,贷款年限增加了5年。
摘自 《湖北日报》 2019.09.29 记者 黄磊 通讯员 熊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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