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多举措统筹安排部署建设工程项目开(复)工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0-02-21 15:44:49

  为认真贯彻黑龙江省安委办和省政府消安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的有关工作精神,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黑龙江省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复)工的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了省安委办《关于印发 <全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十条提示> 的通知》(黑安办发﹝2020﹞12号)和省政府消安办《全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消防安全工作提示函》(黑消安办发﹝2020﹞2号)提出以下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严把项目开(复)工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领导下,统筹安排部署建设工程项目开(复)工,并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函﹝2020﹞23号)规定。所有新建工程项目,需满足基本建设程序,所有跨年度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首先要对施工现场所有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特别是要达到当前疫情防控的各项具体措施要求后,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疫情防控要求的项目,坚决不允许施工。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复)工的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两手抓、两手硬”。督促项目参建各方要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职责,把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将“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不折不扣全面执行。

  三、认真抓好开工前培训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复)工前,采用远程教育、微信会议等形式,组织开展全员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消防知识培训,唤醒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消除“假期综合症”影响。特别是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换岗和新从业人员,培训不合格坚决不能上岗。

  四、加强值班值守应急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按照省安委办和省减灾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敏感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报告各类信息,要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杜绝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行为,确保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摘自 中国建设新闻网 2020.02.20 郭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