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依法减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0-04-22 08:18:45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微企业尽快摆脱疫情造成的不利影响,助力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切实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落实落细落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依法减免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措施。截至4月19日,全区341个项目已享受配套费政策减免38344.12万元。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此次受疫情影响的工业项目、商贸流通项目、文化旅游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予以减免。从3月1日起至6月3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内开展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中小微企业,由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阶段性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鼓励建设单位多投资、早开工,促进企业尽快开工复产。

  据介绍,下一步,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和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加大工作力度,帮助企业加快推进开(复)工。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0.04.21 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