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已减免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逾21亿元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0-09-07 08:42:47

  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今年3月1日至8月31日,我区14个地、州、市1384个项目享受阶段性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减免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21.46亿元,实际减免完成率为100%。

  这两天,阿克苏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正火热进行,其承建的项目房屋主体已建设完成。该企业执行总经理钟新海说:“上半年,政府为我们减免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186万余元,此次又减免了108万元左右,为我们减轻了负担,助力企业加快建设。”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此次受疫情影响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予以减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今年,根据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十六条措施》中“依法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从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在自治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内开展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中小微企业,由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阶段性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目前,我区明确该项政策延续至12月31日,延续起始时间为7月1日。

摘自 《新疆日报》 2020.09.04 记者 王玉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