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住乡愁 延续文脉

江苏立法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选择字体:[--] 来源:中国建设报 发布时间:2023-12-07 16:02:09

  日前,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作为“小快灵”立法项目,《决定》不分章节,共22条。《决定》坚持保护传承相关原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等方面职责,构建省市县三级规划体系。坚持保护第一,科学划定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规定将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市更新、乡村建设、区域特色发展和现代生活的具体路径。《决定》要求政府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资金纳入预算安排,鼓励开展研究和科技研发应用。加强工作监督,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追责。

  《决定》有以下几方面特色亮点。一是拓展保护对象范畴。充分按照“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最新要求,把保护对象从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点状和骨干要素,拓展为“点—线—面”结合,种类更多、要素更全、系统性更强的保护传承体系。二是健全保护规划体系。《决定》构建了系统性的保护规划体系,提出省级编制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设区的市编制专项规划、县(市)根据需要编制专项规划,同时还对专项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衔接以及后续制定行动方案等作出规定。三是加强保护传承档案工作。规定了保护对象档案的记录、采集、归档、移交等要求,同时提出档案部门可以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档案数据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挖掘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档案的价值和内涵。四是满足消防保障需求。针对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因保护利用需要无法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规定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可以作为有关部门审批的依据。

  江苏历史悠久、人文荟萃,保有全国最多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及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延续历史文脉、保持特色风貌等方面成效显著。积极探索高强度发展背景下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道,以立法解决当前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将有效推动江苏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江苏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方面,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统筹不够,保护传承内容存在碎片化现象。另一方面,社会公众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意识还有待提高。《决定》提出了相关措施。比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认定省市县三级保护对象,分级建立本级保护名录和分布图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采集数字化信息、测绘并建立档案。同时,利用中秋节等传统节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集中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宣传活动,引导公众自觉参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升社会认知。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3.12.07 江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