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将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07-06-01 10:14:00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获悉,经市政府批准,《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即日正式颁布实施。广州将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级别。《预案》规定,突发事件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据《信息时报》报道,根据《预案》,在广州市应急委员会的指导下,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县级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全天候、覆盖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较重)、Ⅳ(一般)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及时逐级报告。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控制事态。

  《预案》中明确规定,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摘自 新华网 2007.05.31 成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