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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8月30日表决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突发事件应对法还明确,所有单位应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摘自 广东建设信息网 200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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