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演练30套应急预案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07-11-02 13:02:00

●预案涉及安全生产、供水、供气等领域 ●市民遇紧急突发事件可拨0731-8665000求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今起正式实施,昨日,记者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获悉,目前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30套应急预案已基本成熟,正在初步演练之中。

  新增10个专项应急预案

  “长沙除了市一级的应急预案外,还有29个专项应急预案,其中10个专项应急预案是新增的。”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晏兴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这些预案正在修订讨论之中,等待最后的定稿,但和预案相配套的实践演练已经开展。

  据介绍,新增的10个应急预案包括《长沙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沙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长沙市城市供气应急预案》、《长沙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例如,游乐场的过山车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长沙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就会立刻启动,预案中针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了多种应对措施。”晏兴辉说,长沙10年前就实现了110部门联动,遇到紧急突发事件,群众拨打110便可以得到公安、电力、自来水等多个联动部门的帮助。今后,群众遇到紧急突发事件依然可以拨打110求助,同时也可以拨打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0731-8665000求助。

  严格保障被征用财产

  据了解,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种情形从重处罚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列出了八种情况,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规定,4种情形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这4种情形是: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摘自 《长沙晚报》 2007.11.01 千灵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