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426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626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建建复字〔2022〕48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建设

  • 发文日期:

    2022-07-11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0426号建议的答复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12-30 18:06:58

王润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雨污分流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实施雨污分流是控制雨季溢流污染的重要方式,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措施之一。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因地制宜加快雨污分流工作。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健全法规政策。2014年1月1日实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二)完善标准规范。2022年4月,我部发布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明确“除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既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实施可行性和工程效益,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根据受纳水体水质目标和水环境容量,确定溢流污染控制目标,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溢流污染”。《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2021)明确各地确定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原则,要求除降水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中也明确,小区生活排水与雨水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三)强化规划引领。“十一五”以来,我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每5年联合编制印发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21年,我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提出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采取措施减少雨季溢流污染。

  (四)加强源头监管执法。2015年,我部印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明确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2019年,我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严禁在市政排水管网上私搭乱接,杜绝工业企业违法排污,要求各地建立完善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有关单位的监管。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要求纳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法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和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运营单位共享数据。

  (五)强化资金保障。“十四五”规划《纲要》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102项重大工程。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雨污分流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雨污分流项目)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财政部门积极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推动城市排水管网建设相关项目,中央财政安排城市污水管网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制定并督促各地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建立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结合财政补贴,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

  (六)制修订水污染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门针对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或环境风险较高的行业,出台了一大批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国家水污染排放标准达到65项,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116项,逐步形成了国家行业标准规定行业排放管控基本要求、地方标准挂钩水质改善目标、国家综合排放标准兜底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通过修订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管控,探索管控废水综合毒性,防范纳管企业排水对下游污水处理厂造成冲击。

  二、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政策落实,督促各地加快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短板,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强化监督管理,拓宽投融资渠道,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高质量建设和运维,助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生态环境部将在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继续强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管控,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管控方面存在明显漏项或有些规定落后于管理需要的现行标准,予以修订;对排放风险大、尚无行业标准的行业适时制定行业标准;对废水可生化性好的行业,研究调整相关指标管控要求。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1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