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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112号建议的答复
000013338/2022-006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建复字〔2022〕42号
城市建设
2022-07-11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7112号建议的答复
程寒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有效处理处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扎实推进城镇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完善法规政策。《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鼓励污泥资源化利用。2011年,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指导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因地制宜地科学选择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和建设方案,促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我部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0〕1234号),明确各地因地制宜选择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鼓励污泥经无害化处理满足相关标准后,用于土地改良、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园林绿化和农业利用。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我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污泥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
(二)规划引领,推进设施建设。“十一五”以来,我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每5年印发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相关规划,明确污泥处理处置主要任务和目标,指导各地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据城乡建设统计年鉴数据,2020年全国城市和县城污泥处理能力达10.0万吨/日,无害化处置率达96.0%,其中卫生填埋、土地利用、焚烧和建材利用处置量分别占比20%、32%、28%和13%。
(三)制修订标准规范。2021年,我部发布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明确城镇污水系统的布局应综合考虑污泥处理处置的要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运行管理,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污水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同时,规定了污泥处理工艺原则、技术路线、不同工艺技术要求等内容,促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
(四)强化政策保障。一是完善收费政策。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政部会同我部等部门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规定凡设区的市、县和建制镇均应征收污水处理费,由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收费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制定,暂时未达到这一水平的,各地应当逐步调整到位。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发改环资〔2020〕1234号文件明确要求完善收费政策,根据当地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考虑污水排放标准提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等成本合理增加因素动态调整。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尽快实现应收尽收。二是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出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等一系列税收政策,如,企业从事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或以城镇污水污泥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纳税人提供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
二、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指导各地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置,抓好各项规划落实落地,督促各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升污泥处理设施能力和运营水平,完善污泥处理处置督查检查具体内容及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制修订城镇污泥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相关标准,指导各地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国家税务总局继续指导地方税务机关落实落细支持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1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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