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19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643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建建复字〔2022〕20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建设

  • 发文日期:

    2022-07-06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2319号建议的答复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12-30 18:09:39

卢天锡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二次供水设施是保障居民用水需求的重要设施,加强二次供水管理对保障供水安全意义重大。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厘清监管职责。2015年,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和改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形成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新格局。2016年,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6〕252号),要求各地加强二次供水管理,加快对老旧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协调落实改造和运行维护费用,引导和鼓励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实行专业化管理;强化二次供水监管,督促运行维护单位落实设施维护、水质检测等制度。

  (二)健全价费机制。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明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对物业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属于物业公共部分、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2021年,我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三)加强水质检测。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高度重视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工作。近年来,每年部署开展城镇供水水质抽查,指导地方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依规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全国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以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等工作,都将二次供水卫生安全作为监管重点。2021年,全国共随机抽查二次供水单位25135户,及时向供水主管部门通报抽检结果,共同指导和督促供水单位加强运行监管,改善水质。近年来,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每年将二次供水单位落实供水设施卫生维护、进行储水设备清洗消毒、开展水质自检等情况纳入抽查内容,各地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二次供水设施单位整改,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此外,一些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积极创新监管手段,探索开展二次供水卫生安全信息公开,加强与公众交流和健康教育,受到群众欢迎,促进二次供水单位不断提高责任意识。

  (四)推行统建统管。指导各地落实《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建城〔2017〕116号),推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明确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的目标和工作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针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主体多元的实际情况,我部指导各地落实建城〔2015〕31号文件要求,引导和鼓励城市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实行统建统管,目前,江苏、浙江、福建、湖北等地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我部继续推进《物业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修订工作,推动现有二次供水设施依法移交公共供水企业管理。

  二、下一步工作

  一是加快推进有关法规修订工作,继续推进加压调蓄设施统筹管理,进一步理顺城市供水加压调蓄设施管理机制,鼓励供水企业依法依规接收并运行供水加压调蓄设施,推动专业化运营。

  二是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继续督促各地强化责任落实,加强二次供水管理,进一步提高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6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疾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