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151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644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建建复字〔2022〕41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建设

  • 发文日期:

    2022-07-11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3151号建议的答复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12-30 19:17:19

于安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污泥治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加快提升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能力。一是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十一五”以来,我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每5年印发污水处理相关规划,2021年两部门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827号)明确“十四五”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目标和任务。“十四五”规划《纲要》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102项重大工程。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等17个部门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将市政污泥处置设施纳入环境基础设施范围。二是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2020年我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0〕1234号),明确各地因地制宜选择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鼓励污泥经无害化处理满足相关标准后,用于土地改良、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园林绿化和农业利用。

  (二)关于完善收费政策。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我部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明确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制定,暂时未达到这一水平的,各地应当逐步调整到位。发改环资〔2020〕1234号文件明确要求完善收费政策,根据当地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考虑污水排放标准提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等成本合理增加因素动态调整。

  (三)关于理顺机制体制,确保运维管理效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负责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生态环境部门和城镇排水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按职责分工做好监督。交通运输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负责督促包括污泥运输企业在内的道路货运经营者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教育培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对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货物脱落、扬撒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关于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多渠道筹措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将城镇生活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包括污泥处理项目)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财政部坚持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截至2022年4月底,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中共有污泥处理项目24个、投资额103.07亿元。依据财税〔2014〕151号文件有关规定,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购买污泥处置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二是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出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一系列税收政策,如,企业从事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或以城镇污水污泥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纳税人提供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

  二、下一步工作

  我部将继续指导各地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置。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使污水处理费覆盖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成本,财政部将规范有序推进PPP,完善制度体系,优化市场环境,引导社会资本参与PPP模式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交通运输部将督促污泥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污泥运输过程管理,防止运输途中脱落、扬撒。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1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