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503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648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建建复字〔2022〕46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建设

  • 发文日期:

    2022-07-11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2503号建议的答复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12-30 18:09:59

陈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二次供水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二次供水设施是保障居民用水需求的重要设施,加强二次供水管理,特别是老旧小区的二次供水管理对保障供水安全意义重大。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完善政策制度。2015年,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全面加强和改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形成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新格局。2016年,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6〕252号),要求各地加强二次供水管理,加快对老旧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协调落实改造和运行维护费用,引导和鼓励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实行专业化管理,强化二次供水监管,督促运行维护单位落实设施维护、水质检测等制度。

  (二)推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指导各地落实《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建城〔2017〕116号),推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的目标和工作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将二次供水纳入定价体系。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明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对物业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属于物业公共部分、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2021年,我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继续加强城镇老旧小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一是加快推进供水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进一步理顺二次供水管理机制;二是结合燃气等老旧地下管线改造、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有序推进二次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三是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督促各地强化责任落实,加强二次供水管理,进一步提高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1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疾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