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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483号建议的答复
000013338/2022-0065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建复字〔2022〕40号
城市建设
2022-07-11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2483号建议的答复
侯漫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中水回用立法大力推进城市中水回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水资源紧缺,推进污水再生利用有利于缓解水资源压力,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我部与水利部等部门积极推动再生水(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有关工作。
一、推动污水再生利用立法
近年来我部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立法。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从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规定了再生水利用要求,为污水收集处理及再生利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明确在生态景观、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我部与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节约用水条例》立法工作,2021年12月,3部门已联合将《节约用水条例(草案)》(送审稿)呈报国务院审议。《节约用水条例(草案)》(送审稿)设置非常规水源利用专节,制定了推动再生水利用有关条款,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二、完善标准规范
我部先后出台《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建筑中水设计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以及工业用水、城市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绿地灌溉、农田灌溉、地下水回灌等一系列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对建筑等中水设计、用途、水质、处理方式等方面做出规定,为污水再生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三、强化规划引领,推进设施建设
“十一五”以来,我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每5年联合编制印发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21年,我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指导各地全面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推进污水再生利用。2021年,与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将污水资源化利用作为节水开源的重要内容,实施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工程,缺水城市新建城区要因地制宜提前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与水利部等部委印发《“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关于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明确“十四五”期间再生水利用的目标、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据初步统计,2021年全国城市再生水利用量达160多亿立方米,再生水正在成为城市的第二水源。此外,我部与有关部委联合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在典型地区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城市开展再生水利用试点,形成先进使用成熟的案例及模式,为其他地区提高再生水利用水平提供经验借鉴。
四、强化政策支持
我部发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对利用非传统水源(包含中水)的建筑给予绿色建筑评价的相应分值鼓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编制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以惠促用推进再生水利用,明确对取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此外,水利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明确将非常规水源最低利用量纳入双控目标,有力推进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政策落实,督促各地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再生利用水平,同时继续推进《节约用水条例》立法工作,为持续推动再生水利用提供法律保障。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1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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