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16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654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建建复字〔2022〕155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标准定额(标准科技)

  • 发文日期:

    2022-07-27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2316号建议的答复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1-03 16:18:29

张智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住宅建筑领域加快绿色管理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推动住宅建筑领域绿色发展,对降低资源消耗,提升建筑品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您提出的加快立法、完善标准体系等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我们做好相关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绿色建筑材料和高效节能建筑技术的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提出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推广,推广绿色低碳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提出完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开展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建设,鼓励使用综合利用产品。我部印发的《“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提出要加大绿色建材产品和关键技术研发投入,鼓励发展性能优良的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显著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二、推动立法实践

  2020年7月,我部会同多部门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要求各地积极完善绿色建筑立法。同时,先后推动江苏、浙江、宁夏等12个省(区、市)制定颁布了《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绿色建筑条例》等法规。指导广西、陕西、贵州、天津等地制修订《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提高全过程管理标准。推动江西、青海、山东、上海先后通过颁布政府令的方式,发布了《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山东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和《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推动各地将绿色管理要求纳入了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了全过程管理制度,提出了绿色建材应用要求。

  三、完善标准体系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印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市监认证〔2016〕61号)、《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的通知》(市监认证〔2020〕89号),从国家层面建立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推广应用工作,将51项建材产品纳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范围。截至2022年4月,已有4000余个产品获得绿色建材评价、认证证书。修订印发2019版《绿色建筑评级标准》,在“四节一环保”的基础上,构建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5大指标体系,提升建筑绿色水平,推动绿色建材应用。

  四、加强推广应用

  2020年10月,我部联合财政部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南京、杭州、绍兴、湖州、青岛、佛山等6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一是研究建立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指导试点城市依据我部联合财政部印发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结合地区实际探索建立完善的需求标准体系。二是强化落实需求标准的政策机制。在试点城市探索将需求标准嵌入到项目立项、工程设计、工程招标、施工监管、履约验收等工程建设全过程,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2020年8月,我部牵头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推进建筑全装修,推广应用绿色建材。

  五、创新绿色金融支持方式

  我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先后在湖州开展绿色建筑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试点,在青岛开展绿色城市建设发展试点。人民银行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有关内容纳入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2021年,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将绿色建筑材料制造、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等纳入其中。银保监会于2020年建立银行业绿色融资统计制度,明确绿色产业和绿色融资项目的指标解释、认定依据和统计标准,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纳入统计,鼓励银行机构为绿色建筑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推动绿色低碳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加大政府采购绿色建材工作力度,推进建筑行业绿色金融质效持续提升,推动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助力城乡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27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