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039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662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建建复字〔2022〕149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标准定额(标准科技)

  • 发文日期:

    2022-07-27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8039号建议的答复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3-01-04 09:30:37

张柏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建筑碳排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筑行业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点领域之一,我部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建筑领域碳减排。

  一是发展绿色建筑。推动江苏、浙江等12个省(区、市)开展绿色建筑立法,颁布《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绿色建筑条例》等法规。修订印发2019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四节一环保”的基础上,构建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五大指标体系,推动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编制印发《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等29本工程建设强制规范,将绿色建筑基本要求纳入其中,切实提高了建筑建设底线控制水平。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推动新建建筑全面实施绿色设计。印发《“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提出要进一步提升绿色建筑发展质量,加强高品质绿色建筑建设,完善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制度,继续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星级绿色建筑推广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研究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将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有关规定。

  二是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推动建筑光伏应用。在《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推动太阳能建筑应用,加强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加强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建筑光伏行动。国家能源局会同9部门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在新建厂房和公共建筑积极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开发,实施“千家万户沐光行动”。

  三是调整建筑用能结构。在《发展规划》中要求实施建筑电气化工程,开展建筑用能电力替代行动,建设新型建筑电力系统。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厂房光伏、分布式风电、热泵等一体化系统开发运行等要求。

  四是推广绿色建造方式。印发《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大装配式建筑等绿色建造方式的推动力度。发布《钢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住宅装配化装修主要部品部件尺寸指南》和《装配式住宅设计选型标准》,构建“1+3”标准化设计体系。加强试点示范,推动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建设,促进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发展。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南京等6个城市开展试点,并拟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的通知》,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认证和推广应用。

  五是创新推动机制。2020年,我部联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支持浙江省湖州市开展绿色建筑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试点、青岛市开展绿色城市发展试点,创新绿色建筑推动模式,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湖北省、上海市分别牵头承建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工作,并在发电行业碳排放健康运行的基础上,逐步将市场覆盖范围扩大到更多高排放行业。人民银行牵头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将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纳入支持范围。将绿色建筑贷款纳入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并积极推动开展绿色建筑性能保险等应用试点。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碳金融等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会同生态环境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研究推动碳金融产品的开发与对接,进一步激发碳市场交易活力。

  六是加强考核评估。《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中提出,要强化绩效评价,对各省(区、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开展年度总结评估,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十四五”期间,要求各地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度督查检查考核,并将部分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能耗”双控、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等考核评价。

  下一步,我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持续降低建筑碳排放水平,为实现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27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