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103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2-00678

  • 发文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  号:

    建建复字〔2022〕85号

  • 实施日期:

  • 分  类:

    城市建设

  • 发文日期:

    2022-07-13

  • 主 题 词:

  • 废止日期: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4103号建议的答复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22-12-30 17:29:33

张桂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多方合力系统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关于对东北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资金支持。

  一是中央财政对建筑节能改造给予补助支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规定,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其中包括外墙保温等建筑节能改造。指导各地因地制宜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充分发挥中央补助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对东北给予补助资金倾斜。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有关规定,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老旧小区改造当年计划任务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结合财政困难程度测算分配。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19〕1035号)有关规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向东北等财政困难地区给予倾斜支持。

  (二)推动专业经营单位出资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一是引导专营单位出资。2021年4月,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函〔2021〕28号),要求各地通过财政补助、移交专营设施设备产权、落实税费减免等方式,充分调动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改造的积极性,督促引导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参与小区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二是加强计划协同。2021年12月,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1〕50号),要求各地督促引导电力、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将老旧小区需改造的水电气热信等配套设施优先纳入本单位专营设施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并主动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做好衔接。

  (三)推动通信企业参与改造。

  一是加强工作统筹。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各地通信管理局主动对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电信企业积极落实相关改造要求,统筹同步开展通信设施改造。二是明确通信设施改造的内容和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做好城镇老旧小区通信设施改造工作的通知》(工通信函〔2021〕425号),要求通信企业完善老旧小区内光纤通信设施,同步推动5G网络部署,鼓励采取“统筹实施、共建共享”方式提升改造效率、降低改造总体成本;要求各电信企业清理老旧小区内管线“蜘蛛网”现象,有序迁改通信线路及弱电箱,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现管线入地,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槽道、套管、绑扎等方式对凌乱线缆进行梳理规整,符合安全及美观要求。三是强化对通信设施改造的工程指导。印发《光纤到户(FTTH)改造工程操作手册》,规范老旧小区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改造行为,加强对通信线缆敷设的指导,解决老旧小区通信管线私搭乱建问题,保障通信设施改造施工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用网需求。

  (四)推动电力企业参与改造。

  一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将老旧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改造工作作为“十四五”电网建设重点,推动各地分公司积极对接市、区县、街道(社区),明确老旧小区电力设施改造需求和职责划分,细化物资供应、施工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要求,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供电设施改造与小区整体改造同步进行、同步完成。二是南方电网有限公司印发《关于做好城镇老旧小区供电设施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政企协同、规范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提升供电设施管理服务和抗风险能力,扎实推进城镇老旧小区供电设施改造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思路

  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吸纳您的建议,指导东北等地区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建筑节能及通信、电力等设施的更新改造,切实改善老旧小区居民居住条件,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3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公司。